蘇建質〔2007〕64號
關于貫徹落實《江蘇省住宅工程質量
分戶驗收規則》的通知
各市、區建設局,蘇州工業園區規劃建設局,蘇州高新區建設局,各有關單位:
2006年10月,省建設廳出臺了《江蘇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規則》(以下稱簡稱《規則》),對我省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的驗收內容、質量要求、檢驗方法、檢查數量等方面做了具體規定。近一年來,我市各地對分戶驗收工作也做了不少有益的探索,為貫徹落實省廳《規則》,進一步規范我市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和竣工驗收工作,提高人民群眾對住宅工程質量的滿意度,結合我市實際情況,提出如下要求,請一并執行:
一、建設單位應嚴格按《規則》的相關規定,在具備分戶驗收條件的前提下,重點做好屋面蓄(淋)水、有防水要求房間的蓄水、外窗淋水試驗和室內空間尺寸測量的控制點、線的標識, 配電控制箱回路的標識等分戶驗收準備工作,組織具備相應資格的有關人員,配備經計量鑒定合格的儀器和計量工具,并由建設單位會同施工、監理單位制定專項驗收方案后,報項目所在地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二、分戶驗收應形成下列資料:
1. 驗收過程中應按《規則》附錄A填寫《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表》,分戶驗收合格的,應在戶內顯著位置張貼有驗收人員簽名的附錄D《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合格證》。
2. 分戶驗收結束后,應按《規則》附錄B填寫《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
3. 分戶驗收資料按《規則》附錄A《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記錄表》,作為《商品住宅質量保證書》的附件,在房屋交付時一同交付住戶。
三、對于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單位應組織監理、施工單位制定處理方案,對不符合要求的部位進行返修或返工。處理完成后,應對返修或返工部位重新組織驗收,直至全部符合要求。當返修或返工確實困難而造成質量缺陷時,是否影響工程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應由設計單位認可,建設單位應將分戶驗收不符合《規則》情況書面告知住戶。
四、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3日,建設單位應在被驗收工程所在地醒目處,公示驗收房號、具體驗收時間及《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同時,將《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匯總表》和包含驗收的時間、地點及驗收組名單的《單位工程竣工驗收通知書》報送該工程所在地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
五、住宅工程竣工驗收前,應由建設單位按規定組織進行必要的盛水、淋水試驗及水電安裝質量、外墻節能構造、外窗氣密性和水密性、圍護結構傳熱系數和系統節能性能的現場檢測。
六、住宅工程竣工驗收時,由建設單位組織的竣工驗收組應通過抽查的方式核查分戶驗收的標記,復核分戶驗收記錄,并抽查至少3戶的所有有防水要求的樓、屋面蓄水試驗情況(提前24小時蓄水)。
七、各市、區建設局及其質量監督機構應強化對住宅工程的質量監管,規范分戶驗收工作,促進我市住宅工程質量水平的進一步提高。根據《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50300-2001)的要求,對工程竣工驗收實施監督的同時,加強對驗收組復核工作的監督,經監督抽查發現驗收條件不符相關規定,分戶驗收記錄內容不真實或存在影響使用功能的嚴重質量問題時,應責令整改。只要影響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不得進行驗收。
八、《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管理辦法》(蘇建質〔2006〕33號文)同時廢止。
二○○七年十二月六日